![]() |
|
|||
一名女青年在家用电器专卖店购买灶具后,灶具代理商派人去安装。由于安装人员未将灶具软管与天然气管道连接,亦未将该情况告诉女青年,造成一次意外事故——女青年当天打开灶具阀门准备做晚饭时,天然气泄漏发生爆炸,她腰部以下被严重烧伤。近日,本市南开区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令电器公司赔偿2.5万余元,代理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8年5月,女青年汪燕(化名)在一家电器公司分店的灶具专柜购买了广东一家公司生产的灶具及抽油烟机各一台。同年6月14日,灶具代理商某商贸公司派工作人员将汪燕购买的灶具及抽油烟机送往其住所。将抽油烟机安装完毕后,工作人员将灶具放置于汪燕指定的位置,但未将灶具软管与天然气管道连接。当日19时许,汪燕打开天然气阀门,欲点燃灶具。这时让她想不到的事发生了,天然气泄漏遇明火发生爆炸。
汪燕的腰部以下被严重烧伤,经诊断为深二度(45%)烧伤。本案开庭时,汪燕请求法庭判令电器公司支付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8万余元。
对于汪燕的起诉,电器公司辩称,汪燕并非因产品质量问题受伤。店内员工曾主动告知汪燕,公司不负责灶具安装,安装由灶具天津的代理商某商贸公司负责,同时卖场内也有公示。而商贸公司则表示,之所以不连接管道,是按规定执行的,所以他们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电器公司未尽到提示及防范义务,致使汪燕在使用灶具时疏忽大意,发生了意外事故,并造成汪燕烧伤的事实,故电器公司负有赔偿责任。
被告商贸公司作为商品的总代理,在实施安装过程中,其工作人员未尽到提示及防范义务,未将灶具软管与天然气管道连接,这是造成汪燕烧伤的直接原因,因此商贸公司也负有赔偿责任。而汪燕在使用灶具过程中,未尽注意义务,并存在过错,故她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本案原、被告在此次事故中,应按主次责任进行划分,二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据了解,汪燕承担的是“一成责任”。(记者张家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