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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天津市将原定于2009年底到期的有关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到2010年底。
这些组合性政策主要包括:第一,“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即统筹地区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以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允许阶段性缓缴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第二,“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即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第三,“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即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向困难企业支付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即开展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记者张鸣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