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由于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资质,为规避法律,一投资公司对购房者以“定向设计服务费”的名目收取“订金”。由于投资公司无力继续完成该项目,将之转手给了另外一家集团。购房者在向第二家卖主交纳“优先选择费”和部分房款后,本以为这次肯定能买到房了,没承想对方在催促他交纳余款时,却在房价飙升的情况下自作主张提高了那套房屋的售价。在双方“对峙”的过程中,该套房屋又被以双方最初约定3倍多的价格卖给了其他购房者。近日,法院对这起房屋买卖交易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两被告退还购房者所交纳“订金”、房款,并予以一定补偿。
一变:交完“订金”卖主换人
市民于祥与金翰公司于2002年4月签订了“定向设计服务协议书”,后者收取于祥“定向设计服务费”1万元。在这份协议书中,双方就交易房屋的位置、面积、单价、总价等做出明确约定。这之后,金翰公司因项目手续不完备未如期开工,于是与于祥之间相应的交纳房款、交付房屋等行为均未履行。2003年11月,金翰公司将该项目转让给天正集团。其后,金翰公司又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公章等全部交给天正集团,后者借此办理了开发手续,且变更了项目名称和设计方案,以金翰公司名义于2005年4月取得售房资格后开始对外售房。
二变:再次选房房价飙升
两“卖主”之间约定,对于金翰公司在转让项目前已经出售的房屋,天正集团同意为其购房者保留选房权利,并为他们提供选房便利。在此情况下,于祥于2005年3月到天正集团登记重新选房,后者收取他“优先选择费”5万元,部分房款23592元,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06年6月13日,天正集团向于祥发出催告函,要求其三日内按照总房款408880元的价格交纳其余房款。对于这一相对最初约定22万余元飙升不少的价格,于祥难以接受,找到天正集团交涉无果。
三变:房屋被卖无房可买
在于祥为此事维权的过程中,他重新选到的那套房子被出售给了另外一位市民,并在房管部门登记备案。买卖合同中注明:出卖人为金翰公司,委托代理人为天正集团,总房款达77万余元,超过2002年于祥与金翰约定价格的两倍多。为此,于祥将金翰公司和天正集团一同告上法庭,提出诉讼请求:二被告连带双倍返还其已付款项及相应利息,并赔偿其房屋差价损失54万余元。
法院:虽无合同也属买卖
法院在审理本案中认为,虽然于祥在和两“卖主”的先后接触中未签订购房买卖合同,但其间签订的“定向设计服务协议书”中对交易房屋的面积、位置、价格等已做出明确规定,可见于祥已与金翰公司达成购买意向,同时于祥向两卖主数次交纳各种款项,应当认定三者之间形成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尤其是那1万元“定向设计服务费”,其实就是购房订金。因而在没有与于祥商量的情况下,天正集团不能单方面变更于祥与金翰公司的合同约定,提高房屋价格。天正集团虽发出催告函,但在于祥因价格不同而未按照其要求于三日之内付清房款的情况下,视其自动放弃权利的抗辩理由缺乏法律依据。由于2006年房地产市场价格的飙升,诉争房屋的价格已经大大超出原先的始订价格,天正集团为获得更大收益而提出涨价,遭到拒绝后故意不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一定责任。据此,根据有关法律判决被告金翰公司双倍返还订金共计两万元,天正集团返还于祥“优选选择费5万元”,房款2359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21000余元。于祥要求的赔偿房款差价损失54万余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金翰公司一次性酌情给付于祥经济补偿27万元,天正集团承担连带责任。(本报记者王学军通讯员郑永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