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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岁的张先生买房时办理贷款,却被金融部门告知其8年前曾贷款买过房,并因逾期还款被列入“黑名单”,故不能再办手续。张先生了解得知,原来8年前他被人冒名办下贷款,于是一怒之下将受理该贷款业务的工商银行西青支行告上法庭。日前,西青法院一审认定银行侵权,判决其删除张先生不良记录。
近日,家住本市红桥区的张先生准备买房,办理贷款时却被金融部门告知其存有不良信用记录,不能办理贷款手续。他经过查询发现,“自己”曾在8年前购买了一套坐落于本市北辰区的别墅,并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青支行贷款45万。金融部门表示,虽然该笔贷款已还清,但此前存在逾期未还情况,使其产生不良记录。
张先生自己并没买过别墅,经过调查发现,是一家房地产公司用自己的身份证件与银行办理了住房贷款。之后,张先生将工商银行西青支行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删除自己的个人信用不良记录,并承担诉讼费用。
张先生称,这笔45万贷款关系的形成是房地产公司借用其身份证办理的,据他回忆,当初该公司借用身份证件时,并没言明用于“买房贷款”目的,在办理手续过程中,自己没有参与,此后也没实际使用贷款。现因逾期还款导致原告个人信用记录不良,名誉已受到影响。
庭审中,工商银行西青支行辩称,其是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办理,贷款整个过程银行不存在过错,如果法院认定原告对此贷款不知情,银行方愿协助原告删除不良记录。
西青法院经审理认定,张先生对此贷款并不知情。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签订贷款合同应本人持有效证件到场,现由于被告未尽审查义务使原告进入银行系统“黑名单”,致使贷款等相关利益不能实现,其行为已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综上,西青法院于日前一审判决,工商银行西青支行删除张先生在银行系统中的不良信用记录,诉讼费由该银行承担。(记者解金钊通讯员管收年刘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