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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底、12月初,浙江省东阳市普洛得邦制药公司将1000多桶废弃有毒化学危险品转移至安徽省亳州市境内涡阳、利辛两县倾倒。日前,两地环保部门就倾倒事件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涉事公司一次性赔偿污染损失及处置费用总计人民币220万元。普洛得邦不再承担其他任何经济赔偿或补偿责任。(据1月12日《青年时报》报道)
近年来,我国时有发生“洋垃圾”进口事件,现在,此类事件进一步在国内、以“跨省”的形式出现,无疑让人殊为震惊。既震惊于这种发生在国人之间行为的“自相戕害”的恶劣性质,也震惊于它可能预示着的巨大潜在环境威胁——我们是统一的国家,省界不同于国界,不会有后者像海关那样的关卡,如果有毒垃圾、危险品的跨省转移倾倒一旦成为常态,其严重的污染后果无疑难以估量。
其实,跨省倾倒有毒垃圾所以能够发生,从逻辑上看,与“洋垃圾”进口并无根本不同,无非还是基于这样两点:其一,巨大的利益诱惑驱使——既包括毒垃圾输出者逃避环境责任的利诱驱使,也包括输入者或者说居中倒卖者借此牟利的利诱驱使;其二,公共监管部门的不作为或监管不力、疏于防范,给毒垃圾的转移、倾倒以可乘之机。
目前记者调查采访的情况,事实上已能很好地证明这样两点。据报道,毒垃圾虽然并非普洛得邦制药公司直接转移倾倒,而是由一位非法中间人从中转手倒卖的结果,但得邦公司疏于管理甚至是放纵其事的责任无疑也相当明显:中间人邢丙华及其所在企业,明明既无处理危险废物的资质、经营许可证,也无相关厂房设备,但却被得邦十分草率“通过审核”,并签订回收危险废物的合作协议。这显然直接导致了,邢丙华请人将约150吨的母液残渣,拉往安徽倾倒事件的发生。
而对于两地的监管部门——环保局来说,在该事件中的监管疏漏也同样明显:这正如东阳市环保局副局长黄其明也承认的,“我们没有想到,企业把固废卖出去处置的过程中,会出现这样的问题,这也是一个新的情况”。
对于这起异地跨省转移倾倒毒垃圾事件,不能仅仅止于现有民事层面上的赔偿补偿,还应有进一步的追责处罚措施,除了继续缉拿邢丙华这样的直接当事人之外,也应该完整地追究得邦公司在倒卖毒垃圾源头上的法律责任、施以必要的行政乃至刑事处罚。同时,环保部门也不能只是感慨“我们没有想到”,而必须彻底反省和检讨自身在这起事件中失察、疏于监管之责,强化不同地区环保部门之间执法协作,尽快补足由此暴露出来的监管漏洞。(张贵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