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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开化模具厂,由胡林宝创办,一度以生产模具为主业。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电子信息产业的迅猛发展,电子产业链中对“游星轮”等产品的技术要求和需求量不断增加。
胡林宝自1992年起便开始研发游星轮的工艺,并于2000年取得成功。该厂所生产的游星轮不仅成本低,而且性能也可与进口产品相媲美。其产品在市场上占有了很大的份额,并产生了很好的经济效益。
2002年3月,周某进入该厂工作,从事原材料采购、市场营销等业务,并逐渐全面掌握了客户资料等经营信息。
2007年,周某却提出了离职的要求。为了防范周某将所掌握的信息泄露,开化县模具厂与其签订了一份《补助合约》,规定由胡林宝支付补助金,周则在离厂之后,不得生产经营同类产品。
然而在2007年4月,周离开模具厂时却带走了该厂载有客户名单的相关资料原件和手提电脑一台。5月,周某便进入当地新成立的一家企业浙江某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科技公司)工作,并在该公司从事“游星轮”的营销。、
仅隔一个月后,科技公司便正式生产,并通过周某将产品销往开化县模具厂的多家老客户处。
为了捍卫自己的权利,胡林宝在律师的建议下,首先向当地工商机关举报。经过缜密调查之后,工商机关认定,当事人周某及科技公司侵犯了模具厂的商业秘密,并给模具厂造成了损失。2008年6月,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该局责令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了相应的罚款。
有关于商业秘密侵犯案件,当事人除了寻求行政制裁外,还可以提起民事索赔。为了能够在诉讼中胜出,2009年初,开化县模具厂通过上海朱妙春律师事务所,委托上海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进行鉴定,内容为:模具厂用于硅片材料的研磨载体——游星轮系列产品的生产工艺及设备是否含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等问题。
经过对模具厂的生产现场进行勘查并进行技术听证,委托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就有关技术内容是否被文献公开进行检索,召开技术鉴定会等程序之后,2009年5月,上海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作出《技术鉴定报告书》。
该报告书指出,开化县模具厂的游星轮系列产品的生产工艺是该厂自主研发的专有技术,其技术内容并未被文献公开,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
鉴定结论一出,在律师的协助下,模具厂立即启动了对技术价值的评估,并最终确定仅技术工艺一项的市场价值就达145万元。
与此同时,开化县模具厂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周某等人及科技公司。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技术秘密及经营秘密,并赔偿损失。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衢州中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协议:
1.科技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不得利用开化县模具厂的生产工艺、技术、专用模具和热处理方法生产游星轮及类似产品,不得利用模具厂的客户信息销售游星轮及类似产品;
2.科技公司于2010年1月31日前支付模具厂赔偿金25万元;
3.解除模具厂与被告周某签订的《补助合约》,周某于2010年1月31日前返还15万元。
针对这一案件的办理,上海朱妙春律师事务所朱妙春、王小兵律师建议,企业应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并选择恰当的保密措施保护商业秘密。两位律师还建议,企业在与员工签订用工协议或与客户签订交易合同时,应设置“保密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