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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躲避一醉酒骑电动车者,一男子驾驶汽车驶入逆行道后,将正常行驶的另外一辆汽车撞损,引发了一场“三角事故”。最终,法庭一审判决危机中驾驶失当的“躲避者”负主要责任,醉酒骑电动车者负次要责任。
原告焦麟永诉称,2009年8月8日15时30分,一个朋友驾驶他的五菱牌小客车沿河北区满江道由东向西顺行至兵营桥附近时,被告童胜利同样驾驶一辆五菱牌小型客车由西向东行驶,为躲闪被告崔銮醉酒骑行电动自行车而闯入逆行道将原告车辆撞毁。事故发生后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童胜利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崔銮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两被告均未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故起诉要求被告对原告的被损车辆进行修复。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8日,被告童胜利驾驶五菱牌小客车沿满江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兵营桥东侧时,遇被告崔銮酒后(经检验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3.75mg/100ml)骑电动自行车顺行在其前方行驶,被告童胜利因躲闪被告崔銮,其驾驶的小型客车右侧后部与崔銮身体相剐擦后,驶入对向车道,其车前部左侧与沿满江道由东向西行驶的由焦麟永朋友驾驶的五菱牌小客车前部右侧相撞,造成两辆车不同程度损伤的交通事故。
法院认为,被告童胜利驾驶机动车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逆向行驶是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崔銮醉酒驾驶非机动车也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应当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具体承担比例以被告崔銮承担30%,被告童胜利承担70%为宜,判决两被告人对原告所有的五菱牌小客车予以修复。(记者王学军通讯员郑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