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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那位大学生李凯强的事,又激起了舆论“义愤”。李凯强称是自己主动帮扶摔倒的老太,而老太则称李凯强撞了自己的腰。法院因不能判定双方责任而依公平原则判决李凯强承担一半责任,赔偿老太精神及物质损失共计7.9万元。据新浪网为此所作调查显示,近10万人参加的问卷调查中89.7%的人认为“感觉寒心,如今好人难做”。
人们呼吁查明真相。但是想过没有,如果查不明真相怎么办?对任何事,人们总是想还原真相。但是真相,并不是总能还原的。大到历史上的许许多多谜团疑案,小到民间的针头线脑之事,都有很多根本无法还原。无法还原的东西一旦走了法律程序,就得由法律给出一个判断。那么法律拿什么判断?拿证据。
道德判断是一回事,法律判断是另一回事。法律有它自己的证据确认原则和审判依据。事实上,法律有时候得出的结论,之所以在感觉上违反了人们头脑中的认识,是因为法律只认“证据上的事实”。不管是谁说的、谁做的,只要没有证据证明,一概不算数,即使大家认为“就应该”是这样,也不行。对李凯强案来说,既没有证据证明他撞伤了老太,同样也没有证据证明他确实是在助人为乐。于是,法律只能以自己的判断原则来下结论。如果这一结论从法理上、法律程序上都无懈可击,那么也必须要承认这一结论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我们总说,法不容情。这四个字如果从另一个角度来解读,就是说,法律审判中不应渗入感情的判断,一切都要以法理和法律条款说话。也仍是那句话: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
很多时候,印象是一回事,事实是另一回事。每一次的空难,都给世界舆论制造了巨大的关注,给世人带来了巨大的悲痛。但如果据此得出“坐飞机太危险”的结论,则肯定是错觉。因为直到目前,飞机仍然是安全系数最高的交通工具,远高于乘坐火车、汽车。有统计曾说,如果有人每天坐一次飞机,要3223年才遇上一次空难。
但正如同坐飞机不能排除遇到空难一样,我们不排除个别的助人为乐行为反而有被讹诈、被冤枉的可能。然而据此得出“再也不能助人为乐了”的结论,则也是一种错觉。一些媒体在这方面的报道,有一种放大作用。如果因为这种放大作用,而得出了“助人为乐=受冤枉”的片面结论,那就等于根据0.1%的偶然性去否定99.9%的必然性。以出行来说,那无异于宣告:我今后再也不坐任何交通工具了,只步行。可是,步行也难免遭到飞来横祸,比如被阳台上掉下的花盆砸了、被醉驾的撞了、被脚下踩着的钉子扎了。难道,从此就再也不出门了?就算再也不出门了,会不会担心地震?(秋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