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一对夫妻离婚分财产时针对一笔40.58万元的卖房款发生争议,这笔钱是卖房所得,但房子在男方父亲名下,可是小夫妻自结婚以来,就居住在这套房子里,那么这笔钱到底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呢?夫妻二人为此两次对簿公堂。一审判决这笔钱是男方父亲的财产,女方无权分得,女方不服上诉,二审改判,房子应视为赠予,卖房款是夫妻共同存款,女方分得15万余元。
一审:40.5万元不是共同财产
小齐和李佳2000年经人介绍确立了恋爱关系,一年后登记结婚,转年他们有了儿子。2008年,小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李佳要求离婚,庭审中,丈夫李佳也表示同意。小齐和李佳婚后居住在李佳父亲购买的小五金楼房,后该房以李佳父亲的名义还迁至某小区一楼的一套单元房内。2006年8月,李佳的父亲将该房屋卖给他人,所得房款40.58万元以李佳的名字存入银行,后转存22.5万元,并用该房款购买了一辆汽车及基金8万元。
庭审中,对于其他财产及孩子的抚养问题双方没有异议,而针对小齐要分割40.58万元购房款,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无法认定这笔款项为夫妻共有财产,所以对小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后,小齐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小齐除了认为40.58万元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外,同时还认为李佳有婚外情,对婚姻破裂存在过错,应予不分或少分财产,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二审:律师发现证据造假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李佳名下这笔存款的性质。依照《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中一方获得的赠予应视为对夫妻的共同赠予(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击水律师事务所王玉荣律师在代理此案时注意到一个细节,男女双方结婚时居住在李佳父亲购买的楼房中,后该房屋通过还迁和出卖所得房款40.58万元以李佳的名字存在银行,又转存22.5万元并用该房款购买汽车一辆及基金8万元。在这起离婚诉讼中,这个细节成了整个案件的关键。
在李佳提供给一审法院的证据中,有一份李佳父亲委托其卖房并代收房款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了李佳父亲让李佳代存房款的事实。
二审时,律师经过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发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授权委托书”是伪造的,因为授权委托书签订之时,还没有还迁,不可能产生还迁房的实际房号,而授权委托书中却写明了具体的房号,为二审提供了新证据。并且房款的存入时间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且是夫妻双方一同去银行办理的。还有汽车和基金8万元都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二审法院基于以上观点认定了上述财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并在判决准予离婚的同时,依法进行了分割,同时,也为小齐分到了共计152500元的财产,从而有力地维护了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财产权利。
律师帮办
避免离婚财产争议
财产公证最有效
针对此案,击水律师事务所王玉荣律师提醒说:在现实的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时往往涉及对父母购房出资性质的认定,还有一方的父母为了自己的子女多分财产,想方设法帮助隐匿财产,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婚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出现,律师给您支招:
首先,最有效的当然是大众熟知的财产公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其次,也可以选择律师见证的方式。由律师根据双方真实意愿草拟一份对于某某财产的见证书。
最后,如果家庭成员对于公证、律师见证等有外界因素介入反感颇大,律师还建议您可以提议将财产赠予后辈子女。
总而言之,法律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依法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是合法的,也是正当合理的,是法治社会的趋势和必然。人无千载好,花难百日红。明晰财产,相互扶助,爱得会更牢固,婚姻亦会如老酒弥香而持久。
律师答疑
读者王镇海先生咨询:我在天津某产业园区购买了一处工业用房产准备用于软件开发,准备入住时发现楼上生产传来的噪音极大,致使我们无法进行办公和科研,虽与开发商和楼上业主多次协商沟通,均没有结果,请问我该怎么办?
刘金国律师解答:您购买的是工业用房产,虽不是居住使用,但作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如果楼上噪音超过国家的有关标准,您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其采取减噪措施或停止生产。
读者王海蓉女士咨询:用人单位与我签订了只有试用期的劳动合同,请问是否合法。
马黎律师解答: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读者陈宇发来短信咨询:我的父亲上个月生病住进了医院。住院期间,父亲在病房里活动时被暖气管道绊了一下,导致摔伤,又花了许多医药费。这种情况下,我们可否追究医院的责任?
郭文礼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病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医院对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为病人提供安全的住院环境。医院如没有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病人人身损害事实的发生,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新报记者张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