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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将至,燃放鞭炮是津城市民多年沿袭下来烘托节日气氛的传统项目。很多物业小区为加强管理,降低燃放鞭炮造成的危险,会特别划定指定区域供业主燃放鞭炮。但去年春节期间,业主王娟按照物业的规定在指定地点燃放鞭炮却意外摔伤导致骨折,由此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究竟由谁来赔偿,一时间业主和物业各执一词,最终走上了法庭。此案经过法院两审最终判决,物业承担5%的责任。
新闻事件回放
小区燃放鞭炮意外跌入水池
去年春节前,物业公司在王娟居住的小区张贴“关于加强小区春节期间安全防范的温馨提示”,其中提示业主不要在阳台或楼道内燃放烟花爆竹,应到指定的四个区域,并承诺现场将配备人员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大年初五晚上8时左右,王娟与爱人去物业规定的四个燃放点之一的北门水系燃放鞭炮。当王娟走到燃放地点时,不慎掉进一个深约1.5米的空水池内,当即动弹不得,物业公司的秩序维护员拨打了120,急救车将王娟送到了天津医院。经医生诊断,这一摔造成王娟右胫骨、腓骨骨折,住院期间花费了2万余元的治疗费,王娟也因此不能上班,一直休息到去年8月份,至今体内还打着钢钉。
王娟认为她平时按时交纳物业费,也是看到物业通知,配合物业工作才按照其提示前往北门水系燃放鞭炮的,事发时物业没有按照承诺,设置保安人员指挥管理,也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护栏护绳,更没有开启任何灯光照明设施。王娟认为,物业公司在危险区域没有尽到谨慎看护和安全防范义务,行为具有严重过错,对自己遭受的实际损失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物业负次要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王娟所居住的小区,春节期间,为了全体业主的安全,用温馨提示的方式,提醒全体业主在燃放鞭炮过程中,到物业公司指定的地点,体现了物业公司在管理小区中人性化的一方面。而物业公司在提醒业主到指定地点燃放鞭炮后,应将其该做的工作完善,使业主在小区内指定地点燃放鞭炮不发生安全问题,做好安全提示和管理工作。王娟作为业主,应对周边的环境相当了解,在放鞭炮过程中,也应注意自身安全,注意水系周围的环境。为此,在该事故中,王娟应承担主要责任,物业承担次要责任,王娟的合理损失,物业承担5%。据此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王娟医疗费、误工费近4000元。一审判决后,王娟向天津市二中院提起了上诉,二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物业服务存在瑕疵
对于此案,凌宇律师事务所张宏杰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属于从事其他活动的法人组织,其作为住宅小区的管理者,有义务、有责任为业主提供一个安全、可靠的小区生活环境,这是物业公司所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就本案而言,物业公司既没有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公共场所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又没有及时修复现场的照明光源,更没有按照自己对业主承诺在指定的爆竹燃放点配备后勤管理人员,行为存在严重的过错,未尽到相应安保义务,在服务管理过程中存在瑕疵,人民法院认定物业公司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是正确的。律师提醒,马上又要到春节了,不少市民都有燃放鞭炮的习惯,一方面业主要注意自身安全,此外物业在以温馨提示的方式号召业主到指定地点燃放鞭炮时也应将承诺做好的服务确实服务到位。(记者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