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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项关于“独生子女费”的网络调查,吸引了近千人参与投票,其中超过80%的网友表示“独生子女费奖励很有意义,有必要”。同时,近九成网友支持独生子女费提高,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大家对这项优惠政策的呼声渐高。从相关部门了解到,天津市暂时没有独生子女费调整政策。
九成网友赞成上涨初为人母的方女士刚刚领取了“独生子女奖励”,她告诉记者:“尽管每月每人5元的奖励并不多,但也是对我们响应国家号召的肯定。如果这份奖励能随着逐年来收入的增加而相应上涨,就再好不过了。”和方女士有同样想法的市民不在少数。近日,“独生子女费”相关问题的第三方网络调查引起了各方热议,在“独生子女费还有没有存在的必要”这个问题上,近千名参与者中有82.5%的网友投票,赞成“要,奖励很有意义”,不到两成的网友认为现在生一胎已经很普遍,无需再奖励,而表示“不要”。
更是有九成参与者表示“独生子女费应该涨,以前的标准现在看来较低”,仅有4.2%认为不该涨,另有6.7%的网友觉得无所谓。在具体涨到什么标准的问题上,参与者们意见不一,支持“每年600元以上”的投票达到72.5%,有两成网友把心目中独生子女费的标准定为“每年400元至600元”。
天津市2003年已调整从相关部门了解到,天津市的独生子女费已经从2003年前的父母双方各2.5元/月,上涨了一倍,如今的奖励政策为:孩子的父母双方各5元/月,共10元/月,自出生起可以领取到孩子年满14周岁。业内人士表示,目前天津市暂时没有独生子女费用调整的政策。
此外,自2008年起,天津市对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进行了调整。即从2008年1月1日,天津市针对实行计划生育以来我市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进行扶助。
据了解,扶助对象需同时符合以下4个条件: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在特别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终止领取特别扶助金。独生子女死亡的特别扶助对象,由政府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的特别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160元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特别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
政策解读
哪些人可领独生子女证
近日,陆续有读者致电天津网—城市快报,咨询独生子女费领取等相关问题。为此,天津网—城市快报记者对市人口计生委相关负责人进行了专访,为市民详解相关政策细则。
1.哪些夫妻可以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子女不满14周岁的夫妻,经本人申请,发证机关审查,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①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②夫妻原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③再婚夫妻一方原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再婚后不再生育的;④再婚夫妻原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成家庭有一个一方原有子女的;⑤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⑥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⑦离婚或丧偶家庭,原没有领证,且子女不满14周岁的。
2.生育第一胎是双(多)胞胎的或无配偶者收养子女的,能否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答:不能领取。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一般申领程序?
答:符合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要求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一孩生育服务证》《婴儿出生证明》、夫妻双方身份证到原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孩生育服务证》领取时间超过两年的,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婚育证明。
4.再婚夫妻符合条件的如何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答:再婚夫妻重新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凭结婚证、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及离婚方的离婚证明、初婚方的初婚证明到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离婚后还可以继续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吗?
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离婚,没有再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继续发放。
6.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如何发放?
答:城镇居民有工作单位的,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发证部门开具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通知单》,由单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城镇居民无工作单位的,凭本人户口本、《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通知单》等,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农村居民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人员应如实提供有无工作单位的情况。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准确及时掌握独生子女父母就业变化情况,必要时可要求本人提供相关证明。
居民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期间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发生变动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发放主体应随之变动。经本人提供情况,原发放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转移通知单》,现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自接到转移单之月起继续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