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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闲置满1年的,受让人要按价款20%的标准缴纳土地闲置费。山东省人民政府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严格执法,强化征管,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
《意见》明确,对闲置满2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土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对尚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土地,要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方式及时处置。
对虽按合同约定期限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要视同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20%的标准向土地受让人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
2010年,山东各地将组织财政、国土资源、监察、审计等部门,开展对闲置土地处置情况自查工作,并于2010年7月底前将闲置土地处置情况自查报告上报省相关部门。《意见》同时要求不折不扣地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目前仍未按规定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市、县(市、区),必须立即纠正,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确保国家关于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政策规定在我省得到全面贯彻执行。
除国务院有明确规定外,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要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收入分期缴纳行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受让人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依法约定的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2年内全部缴清。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当期应缴土地价款(租金)应当一次全部缴清,不得分期缴纳。
此外,要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土地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必须全额纳入财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