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中年妇女林某有六个兄弟姐妹,近两年来林某的父母相继辞世。但林某因房屋继承问题与兄弟姐妹产生矛盾。这套房屋原在林某母亲的名下,现林某主张,父母生前均明确表示,这套房屋由她继承。但兄弟姐妹均不承认该说法,于是林某提起诉讼,要求房屋完全由她继承。
庭审中,林某称,她的两个弟弟已经搬进了争议房屋居住。林某的律师则向法庭提供了两位老人生前的谈话笔录。上面记述,林某的父母均明确表示,房屋给林某。林某认为,依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应由她全部继承这套房屋。林某的一个弟弟说,讼争房是父母的共同财产,实际上,他是以前经父母同意后,搬入这套房屋的,而且房屋一直由他管理。林某的另一个弟弟辩称,父母并不想把讼争房给原告,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公民生前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遗嘱可以采取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形式。本案中,该调查笔录既不是原告父母亲笔书写的自书遗嘱,也不是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有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的代书遗嘱,原告提供的证据不符合遗嘱的有效形式,因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记者张家民通讯员郑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