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国货标准的有关条款引发热议。与大多数希望进一步细化相关条款的期待不同,有观点认为,中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是大势所趋,而采购国货的规定与该协定相悖,国货优先的原则也势必悬空。对此,专家表示,购买国货是WTOGPA的例外,不是贸易保护主义,但亟须借鉴其他国家的成熟经验建立一整套保护国货的法律体系(2月2日《经济参考报》)。
据《政府采购法》第十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应当国货优先。但这一规定不仅在实践中执行得不好,而且连规定本身的合理性都经常受到质疑。很多地方的政府或政府投资的项目在采购中不仅不优先采购国货,甚至明目张胆地规定只买进口产品。前年中国政府在公布4万亿元经济刺激计划的时候强调优先购买国货,还受到了国际舆论的一些批评。现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制定又在“国货优先”问题上引发了争议。
统一市场,自由贸易,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贸易保护主义更是必须反对的。那么,政府采购中的“国货优先”算不算是贸易保护呢?应该承认它确实带有“保护”的成分,但这种保护应该算是贸易自由原则的“例外”,因为政府采购确实是一种“特殊”的消费行为。
政府采购“特殊”在什么地方?特殊在它使用的是财政的资金。既然是公共的财政资金,那就应该为公共服务、为所有的国民谋福利。如果是私有的资金、个人的消费,人家爱买哪国的产品就买哪国的产品,他人是无权干涉的。但财政的资金则不行,因为它“取之于民”,必须“用之于民”,公民或纳税人也有权要求如何使用这些资金——《政府采购法》规定“国货优先”就是全民意志的体现。因此,政府采购“国货优先”是天经地义的。
想必有人要问:用进口的钢筋水泥盖起来的行政大楼不照样为人民服务吗?的确,这样的行政大楼照样提供公共服务,但这种服务只局限在建筑本身的功能上,只在大楼建成之后才能提供行政方面的公共服务。而要充分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公共服务或社会管理的效率,就应该多方面着眼、多环节入手,比如在行政大楼建成之前,政府就应该考虑如何在建筑及采购环节让国民受益,而购买国产的建材、选择本土的施工队伍,就能实现这样的目标。
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是多元的,社会管理的目标也是多样的,比如扩大就业、拉动内需、提高国民收入等,都是政府服务和管理的目标。若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公共资源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就应该在提供某种公共服务或社会管理的时候兼顾其他方面的服务或管理目标。比如政府在修公路的时候就应该考虑:在改善交通的同时,能不能“顺便”扩大就业、拉动内需?很显然,优先购买国内的产品或服务,就能一举而多得。
总而言之,政府采购从来都不是也不应该是纯粹的市场行为,它应该服从或服务于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所有目标。既然如此,就不应该机械地拿市场规则来生搬硬套。实际上,购买国货早已成为许多国家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之一。除美国外,阿根廷、日本、韩国、泰国、波兰、澳大利亚、马来西亚等许多国家都有类似的规定,购买国货原则已经成为多数国家所遵循的国际惯例。文/盛大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