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为了提高本市工伤一至四级退休人员生活水平,自2010年1月起调整工伤一至四级退休人员工伤待遇。
调整范围:2009年底前鉴定为工伤一至四级的退休人员(包括退职人员)。
调整标准: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80元;二级伤残70元;三级伤残60元;四级伤残50元。
支付渠道:凡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通讯员崔宪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