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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官渡一中“11名男生群殴一名女生”事件日前在媒体曝光以及相关视频惊现网络后,引起了一些有识之士的大声疾呼:“我们的教育真的出问题了!”而近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一起民事案件同样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两个“90后”在学校内产生矛盾后,都十分不冷静,其中一人竟用尖刀刺向同学,导致后者身上多处受伤。
原审法院查明,1992年生人的孟奇和1995年生人的董光是本市宁河县某中学学生。去年6月4日上午第一节课后,原告孟奇和几个同学与被告董光发生口角,双方争执后扭打在一起。打斗过程中,被告董光用自身携带的刀刃长9厘米的黑色单刃弹簧刀将孟奇身上多处刺伤,后双方被学校老师拉开。学校老师随即将右上臂、左肩胛等多处受伤的孟奇送往宁河县医院救治。后孟奇经法医损伤鉴定为轻微伤。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予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责任人应予赔偿。鉴于本案在打斗事件发生前双方均未采取理智的方法和行为,而导致打架事件发生,所以均应承担责任,受伤的原告承担次要责任,伤人的董光承担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判决被告董光承担孟奇的医药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的70%,共计3700余元。被告董光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时,由其监护人父母承担。尽管事实清楚,但一审判决后被告仍不服提出上诉,表示自己是在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时候才拿出刀来“自卫”的,其行为属于正当的自卫行为,且他身上也有伤,是真正的受害者。
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两个“90后”在发生口角后争执扭打在一起,董光持刀将孟奇刺伤的事实原审法院认定清楚。孟奇的伤情有医院诊断结果及法医鉴定予以证明;原审法院对本案处理适当,适用法律正确,董光对自己的上诉主张没有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故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据此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为化名)记者王学军通讯员刘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