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009年8、9月间,沈某通过QQ聊天及打电话等方式,与广东省汕头市“六度思维工作室”陈某取得联系后,委托陈某伪造单张面额为150元的“乌镇东栅、西栅景区一日游联票”4000张。后陈某为沈建良伪造了3904张(单张面值150元,合计金额585600元)假门票。之后,沈某又叫他人伪造了“桐乡市乌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一枚,用于在上述假门票上盖章。2009年9月26日下午,沈某在其中一张假联票上盖章后,持票至乌镇景区“茅盾故居”景点,找到在该景点工作人员询问“是否可退票”时,被发现是假票而被乌镇旅游公司收缴。案发后,李某(系沈某妻)将沈某藏匿在家中的假门票等物烧毁。经鉴定,沈某伪造的“乌镇东栅、西栅景区一日游联票”为假票。
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违反国家票证管理规定,伪造具有价值功能的票证3904张,票面价值5856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伪造有价票证罪。被告人李某为帮助被告人沈某逃避法律追究,将后者伪造的假票证销毁,属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毁灭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沈某认罪态度较好,同时其伪造的有价票证未实际使用,给社会造成的损失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