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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使用不正当手段骗购经济适用房的人,住房保障法起草者之一王玉国主张将其入罪,以提高这种行为的违法成本。但目前,围绕将骗购经济适用房的行为以诈骗罪论处的主张,还存在很大的争议。(据2月8日《武汉晚报》报道)
骗购经适房,其实重点并不在于入罪与否,而是应当深思如何加强监管防患于未然。制度的漏洞有多大,从中穿透的歪风邪气便有多汹涌。每每看到经适房小区刺眼的出租售卖广告,总是能够激起人内心的愤懑之情。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良好的制度总是无法在善意的土壤上生根发芽?
房价高企的年代,转手就能赚得几十万,自然会很多人趋之若鹜。“武汉六连号”事件真相暴露后,好像并没有听到骗购者受到何种惩罚的消息。我们很难想象,这些人会由此受到良心的谴责,洗心革面。如果不追究骗购者的罪责,最终必将危及经适房本身的存在合理性。
前不久,舆论上便出现了不少关于取消经适房建设的讨论,骗购便是其中最为“合情合理”的缘由。不问为什么会出现造假的原因,而把孩子和脏水一齐泼掉实在是有悖情理。建设经适房的初衷非常良好,本意是为了保障广大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骗购经适房不仅极大地戕害了本已稀薄的公平正义,而且助长了取消经适房的论调。在土地比黄金还宝贵的现实情境下,很多地方的经适房注定只能是杯水车薪。如果不加大骗购的违法成本,或许真正高兴的正是那些急于撂挑子的某些地方政府。
骗购入罪的同时,我们不应忘记“武汉六连号”等违法事件带给我们的教训。能够骗购经适房,骗购者上下其手固然必不可少,但监管不力才是其中最深层次的原因。对于购买经适房的资格,各个地方制定的细则不可谓不严密,有的甚至连买电脑养宠物与否都纳入考核范围。结果怎么样呢,好像并没有起到什么实质性的效果。骗购,本质上是里应外合的,没有掮客或内部人员的策应本身就好比是镜花水月。申购者的经济状况如何,只要监管人员愿意认真调查走访,不难得知。
任何立法的本意,应该是为了阻止违规犯罪现象的发生,而不是坐观他人深陷囹圄。骗购经适房当然要入罪,但是不能厚此薄彼,忽视了问题的另一个方面。除了严惩骗购者外,那些掮客和监管不力“甘于被骗”者,也应一并纳入法律追究的对象范围。(雷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