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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记者了解到,《住房保障法》讨论稿(以下简称“讨论稿”)已提交至住建部住房保障司,目前正处于内部讨论阶段。参加讨论稿起草的深圳市房地产研究中心法律所所长王玉国昨日接受了本报记者的独家专访。
保障房起步晚立法需实践
记者:近年来房价不断飙涨,一些居民基本住房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为何《住房保障法》现在才进入起草阶段?
王玉国:所有法律制度并不是凭空构建起来的,需要有实践做基础,但我国住房保障方面的实践还不多,有一些立法会出现比较大的争议也是因为实践还不多、理论总结还不够。现在我们提交的只是讨论稿,属于前期研究的东西,所以目前公布的一些东西并不一定是最后成文的。
多部门重视2013年有望出台
记者:什么时候《住房保障法》会真正出台?
王玉国:立法程序本身时间就很长,需要好几年。而现在提交上去的也只是讨论稿,在住房保障司内部讨论完之后将交到住房建设部的法规司,随后是住房建设部的部长办公会,通过之后才能交到国务院法制办。不过2013年还是有希望出台的。
《住房保障法》在2008年列入了本届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本届人大常委会到2012年到期。按照规划,《住房保障法》应该在本届任期内完成,但是能按期完成的希望不大。因为当时《住房保障法》只是被列入了二类规划,一类规划是属于比较成熟、紧急的,二类规划是属于有待于深入调研、研究起草的。
不过由于《住房保障法》更关系民生,所以现在住建部提出尽管其属于二类规划,但要按照一类规划来做,所以推进起来应该更快。除此之外,国务院、法制办、全国人大等也非常重视,我们开了几次会,全国人大和法制办都有领导参与进来。他们能提前参与起草过程,那这个法律后期的推进就会比较顺利。
住房公积金也纳入讨论稿
记者:住房公积金也被纳入到讨论稿里面?
王玉国:是的。符合住房保障对象,同时自己又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可能会有更加优惠的措施。比如,一个人可能既不符合廉租房条件,也不符合经济适用房条件,但购买普通商品房压力较大,同时自己有工作、缴纳住房公积金,在买房的时候可以被给予更高比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是更优惠的利率。
记者:这是否对当前一些离家在大城市工作的年轻人作用更加明显?
王玉国:是的。
夹心层住房考虑得非常多
记者:“高不成、低不就”的“夹心层”的住房问题一直比较受关注,此次讨论稿是否有针对夹心层住房的解决方案?
王玉国:夹心层的住房问题是我们在《住房保障法》的对象中考虑得非常多的一点,因为这个法律最基本就是要建立一个完全衔接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不同收入水平提供不同的保障方式。
记者:《住房保障法》不仅仅是要保障中低收入者的住房?
王玉国:目前的思路是“保基本、广覆盖”,广覆盖的意思是,只要你住房困难,都可能被纳入到住房保障的对象中来。在被纳入进来之后,再按照你不同收入情况提供不同方式的住房保障。例如,收入最低的有廉租房,收入稍高的现在提出来有公共租赁住房,再高的可以买经济适用房,而除了房子之外,针对不同的收入水平可能还会有一些货币补贴。
记者:现在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市场化情况严重过度,此次讨论稿中是否更加注重住宅的民生保障功能?
王玉国:制定这个法律的主要出发点就在于保障。因为自1997年以来商品房完全市场化后,初期阶段并没有及时关注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如何解决。随着这几年房价涨得比较高,这个问题更加突出。而国内关注住房保障问题实际上是从2007年房价已经涨得比较高了之后才开始的,因此《住房保障法》的重点就在于解决收入偏低人群的住房问题。
保障性住房建设纳入地方政绩
记者:我国保障性住房进度比较缓慢,尤其是资金配套方面存在问题。截至2009年8月底,地方保障性住房建设完成投资的394.9亿元,完成率仅为当年的23.6%。在讨论稿中是否有相关的规定?
王玉国:《住房保障法》在这方面重点对地方政府进行了强制要求,估计不会有很明确的指标性的东西,但是会建立一套对政府建设保障性住房进行评价考核的体系,下一步可能会考虑把住房保障工作的完成情况纳入政绩考核。住房保障建设将直接规定为政府的公共责任。
骗购经适房可以诈骗罪论处
记者:此前发生了一些骗购经济适用房的事件,讨论稿是否在这方面提出了相关的抑制措施?
王玉国:这肯定也是我们考虑的重点。去年上半年经济适用房制度方面产生了一定的争论,也出现了一定的问题,不仅有骗购,还有一些地方政府拿经济适用房的地去建别的房子。因此有人提议要废除经济适用房制度,我认为这个制度本身可能有一些问题,但更多的是执行环节发生的问题,如果完全废除经济适用房制度则显得武断。这种制度要保留,但是需要关注怎么防范骗购等现象,让真正符合条件的人能买到。因此,首先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准入的审核机制,这个是《住房保障法》的重点。在《住房保障法》里会有比较多的内容来规范经济适用房的申请、审核。
记者:除了准入和审核方面,后期会有措施来保证吗?
王玉国:准入和审核只是从前期来防范,在后面肯定还有另外的法律措施,例如追究法律责任。骗购经济适用房的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和这种行为的违法成本太低有关。同时,这种行为符合刑法上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完全可以诈骗罪论处。
经济适用房引入共有产权
记者:讨论稿中提出了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制度,购买者和政府分享产权,这是出于什么原因?
王玉国:为什么经济适用房产生的问题比廉租房要多,是因为廉租房骗过来之后只能租,而如果买到经济适用房,之后再卖,便可以挣到可观的数目。因此,我们考虑的是如何压缩经济适用房的利润空间,如果政府和购买人共有产权,购买人如果把房子出售,利润是按照比例和政府分配,这就对骗购经济适用房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分成问题也是共有产权制度最主要的一方面,而其他方面和现在的经济适用房相差无几,不会因为产权共有而发生改变。
记者:网上对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也产生了一定的争议,您怎么看?
王玉国:我认为不能孤立地看这个制度,因为这并不是一个孤立的制度。首先,共有产权是民法上的共有,和政府共有产权意思其实就是你和政府共同买了这个房子,产权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例如4:6、3:7等,而《住房保障法》肯定也会对政府履行责任或者是其他方面进行限制,就是政府不可能随时让购买人搬出这个房子或者把房子出售,肯定会明确政府虽然也拥有一定比例的产权,但只是名义上的共有。(记者许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