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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留的政府部门(22个):
政府办公室、研究室、发改委、教育局、科委、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房管局、建委、环保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局、人口和计生委、审计局、国资委、统计局、体育局、安监局、法制办公室、信访办公室、人防办公室。
(二)调整合并的政府部门(12个):
1、组建商务委员会。将经济贸易委员会经济贸易管理的职责、招商办公室对外经济贸易管理的职责整合划入商务委员会。不再保留经济贸易委员会。将原经济贸易委员会粮食工作的职责划入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粮食办公室牌子。
2、组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挂公务员局牌子。将人事局的职责、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再保留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3、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改为独立设置。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为区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既是区委的工作机构,也是区政府的工作机构,列入区委机构序列。
4、组建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将市容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市政园林管理局的园林管理职责整合划入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不再保留市容管理委员会
原由市容管理委员会管理的环境卫生管理局改由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管理。
组建市政管理局,由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管理。将市政园林管理局的市政道路、排水管理职责划入市政管理局。不再保留市政园林管理局。
5、组建合作交流办公室,挂企业服务促进局牌子。将原招商办公室招商工作的职责划入合作交流办公室。不再保留招商办公室。
6、组建金融服务办公室。
7、将信息化办公室、科工贸园区管委会的职责划入科学技术委员会,在科学技术委员会挂信息化办公室牌子。不再保留信息化办公室、科工贸园区管委会。
8、将物价局并入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物价局牌子。不再保留物价局。
9、将侨外办由与民宗办合署办公改为在民宗办挂侨外办牌子。
经上述调整,区政府设置工作部门28个,比原有减少2个;部门管理机构2个,比原有减少1个;派出机构2个(不含街道);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1个(应急办);行政执法机构1个。
(三)对个别区委机构适当调整:
1、组建中共和平区委区级机关工委,为区委工作机构。将区委直属机关工委、区政府直属机关工委的职责整合划入中共和平区委区级机关工委。不再保留区委直属机关工委、区政府直属机关工委。
2、将区委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由依托区委组织部建立调整为区委工作机构,规格为正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