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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开车在蓟县乡村公路转弯撞在路边石块上,到交警队开具事故证明时,却同时接到一张100元罚单,交警说他这是“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王先生将这件被他称之为“蹊跷事”的过程,发布在海河社区“记者在线”栏目中。通过网络和电话联系,记者终于见到他所驾驶的红色两厢轿车,也注意到其轿车前方保险杠出现一块明显的豁口。
事故经过是这样的:2月11日,王先生独自驾车到蓟县上仓镇一个村子里,在一条乡村公路行驶,转弯时突然觉得车身震动,他下车检查发现,原来前保险杠撞在一块石头上。这块石头高约20厘米,长约60厘米,横在村路上。当时没有车辆和行人,他便下车打电话通知保险公司。而定损员赶到现场后表示,王先生必须立即报警,委托交警开具事故证明,以便后期完成保险程序,取得相应的赔付。
他立即拨打110报警,交警当天没有前往现场,但在电话中表示,王先生可随时到蓟县交警支队办理相关手续。春节后,王先生前往蓟县交警支队事故组,没想到等待他的交警,看过保险公司定损员拍摄的照片后,不仅为他开具了事故证明,同时也给了他一张《公安交通管理局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表示要罚他100元。
争议关键字“谁”
妨碍谁的“安全”?
《决定书》写道,王先生当天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3项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交警给我的解释是,我没有提前观察路面,没有‘安全驾驶’。”记者注意到,王先生车里并没有电视,而王先生本人也表示驾车时并没有打电话,出事时路边没有车,也没有行人,他很想弄明白,开车不小心撞了石块,怎么能算“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而他撞石块又妨碍谁的“安全”了。
昨天(2月27日)下午,记者拨通了蓟县交警支队事故组电话,并找到了处理此事的赵姓交警。“我们认为,驾驶员开车时没有观察路面,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妨碍行车安全。因此我们依法对他进行100元的罚款处罚。”赵警官的言辞,得到了事故组蒋科长的认可,后者解释,交警的处罚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据,考虑到他违法行为较轻,只对其处以100元罚款,算是“从轻处罚”。如果他不服这一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蓟县公安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争议关键字“等”
走神有证据吗?
赵警官亲口承认,事发后他并没有到现场出警,但据他从保险公司了解,路边的石块“不算小”,按理说行车时不可能注意不到。“我们认为,他开车时注意力不够集中,否则不会发生交通事故。如果他撞的不是石块,而是行人或车辆,就不单是处罚100元这么简单了。”
“我不能认同交警这样的解释。”王先生对此非常气愤,他认为交警的比喻很不恰当,行人和车辆目标更大,也会对后面的行车作出反应。虽然石块体积不算小,但位置比较低,而且位于一个转弯处。“法规上说打电话、看电视算违法行为,可我这两样都没干,出事完全是意外。”
就在王先生与交警针尖对麦芒地“咬”法规字眼儿时,交警又提出,法规中提到一个“等”字,虽然他当时没打电话没看电视,但精神并没有集中,否则不会大白天开车看不见石头。这个“等”就涵盖其他分散注意力的违法行为,而王先生显然当时走神了。这让王先生觉得更加气愤,“你一没问我当初是否走神儿,二没有证据证明我走神儿了,就推断我精神不集中,实在不合理。”
无事实依据不能“推测”违法康伟中律师分析认为,像抽烟、看短信等同样属于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但法条并没有详细阐述,而是以“等”来设定相似的范围。如果王先生驾车时因从事其他事“分心”,而导致交通事故,就具有违法违规行为。但是,现在从各方面了解的情况看,交警当初没有到现场,他们对此事的了解,仅限于听当事人陈述以及观看保险公司定损员提供的图片,从而“推断”出王先生驾车时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显然证据不足。
“按照现在我对这件事的了解,我认为交警在处理事故中的做法值得商榷。因为执法的依据,仅仅是通过陈述和照片后的个人‘推断’或‘想象’,交警并没有拿出事实依据,也没有向当事人旁证、物证,证明他驾车时有违法行为。”另外,交警关于“如果王先生当时撞的不是石头,而是人或车”的说法,康律师也觉得有不妥之处,交警不能以“假设”作为罚款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