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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怕买车怕停车”现在已经成了城市人的一个共识。 解决停车难问题,已经成了人们最关注的民生话题之一,天津连续三年将其列入20项民心工程。日前,天津市政府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办法》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公共停车场要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内容,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停车场作为公共资源向社会开放,尽最大限度满足停车需求。对收费机制、规范管理等都进行了明确规定。此管理办法将于4月1日正式实施。天津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经营和管理活动以及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
鼓励单位停车场向社会开放
天津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有专用停车场和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地。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机动车停车场。
新建小区同步配建停车场
新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相关法规和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停车场。不执行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按照国家和天津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及时改建或者扩建。
施划新的道路停车泊位应听证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征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后可以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并规定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应当明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道路停车泊位状况每年评估一次,根据城市发展状况,适时增减道路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开。施划新的道路停车泊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举行听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居民区停车场不得闲置
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施划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阻止停车。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停车库,应当满足本居住区内业主的停车需求,不得闲置。公共建筑、商业街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应当全天向社会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