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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西区一网吧经营者为“省电”而采取私自拆改回拨电表计数盘的手段,在一年的时间内窃取电能87861千瓦时,价值金额人民币68200余元。经电力稽查人员报案后,该经营者虽主动向电力部门缴纳电费并投案,但由于其行为性质恶劣,涉案金额较大,法院依然在两审中判决其获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原审河西区法院认定,被告人宋某系河西区一网吧的经营者。2006年3月至2007年2月,宋某伙同在该网吧打工的郭某(已判刑),采取私自拆改回拨电表计数盘的手段,窃得电能87861千瓦时。后经电力稽查部门发现并报案,宋某缴纳电费20万元,并于2009年2月1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据郭某供述,他是2005年9月在朋友的介绍下来到该网吧工作的。后来老板宋某提出要他帮忙省电,于是就帮忙回拨了电表,在此过程中宋某帮助他“打下手”。过后,宋某给其好处费近万元。而城南供电分公司的一位抄表员证实,2006年3月他在该网吧查电时,宋某、郭某均不让他查。过后,郭某还给其“好处费”。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窃取国家电能,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宋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犯罪行为,应视为自首,可从轻处理。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一审后宋某不服,认为量刑过重而进行上诉。市二中院在审理本案中认为,宋某盗窃电能价值68200余元,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原审法院已经充分考虑了宋某具有自首以及积极退赔的事实,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无不当。据此,驳回宋某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记者王学军通讯员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