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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于2007年12月27日在南开区华苑商务楼4楼的西蒙娜美容院办理了一张美容卡,共计5080元,全程+颈护48次,付款分为两次,2007年12月27日为2640元,2008年10月为2440元。到目前此店已三次更换店主,名称仍为西蒙娜美容院,前两个店主遵守以前的协议,没有出现纠纷,现在的店主开始为我做了几次美容,最近开始推托,总以其他顾客有预约为由,拒绝为我服务。今年1月30日,我与现店主发生口角,其原因是前一天预约的美容,到1月30日他们矢口否认。我要求退款,遭到拒绝。希望贵报呼吁有关部门帮助我挽回损失。陆燕芬
附记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开分局回复本报说,2月5日,经华苑工商所调查,消费者分两次交美容费5080元,由于美容院更换经营者(店主),不愿继续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故产生纠纷。经华苑工商所调解,消费者余下的12次美容服务合计1000元人民币。西蒙娜美容院已退还消费者1000元整,双方和解,消费者表示满意。本报记者高小妹实习生庄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