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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10天就满18岁的天津蓟县青年东某接朋友王某电话称“来天津干一件特别大的事”,原来是王某因不堪忍受父亲长期酒后对家人打骂并导致自己离婚而动了杀机,后东某在王某指挥下将王父杀死。日前,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二人故意杀人罪名成立,王某被处无期徒刑,东某在法援律师辩护下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父亲酒后施暴
儿子携友杀父
26岁的王某住在西青区某镇,多年来,其父王某某常酒后对妻儿打骂。王某结婚后,父亲又常到王某家中无端闹事,打儿子儿媳,最终导致王某离婚。
2009年7月一天,王某某饮酒后又对妻儿打骂,并将二人轰出家门。为此,王某怀恨在心起了杀念。7月下旬,王某打电话给朋友东某叫他从蓟县过来“干一件特别大的事情”。东某来后,王某带领他购买螺丝刀、擀面杖等物。
7月下旬一天凌晨,王某、东某来到王某某所住西青某小区,王某用钥匙打开房门后找其父谈话,气氛并不愉快,王某遂下决心杀父。之后,王某出门将其父卧室布局及睡觉头部朝向告知东某,二人返屋后分别持擀面杖、改锥猛打王某某头部、猛刺背部。王某某当场死亡,二人将其抬到楼道后逃离现场。
清晨,小区群众发现尸体,警方调查走访于当日抓获王某,东某在两天后落网。法医鉴定:王某某系被他人用十字螺丝刀类刺器刺破胸腹造成肺、肾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援律师积极辩护
未成年人从轻处罚
王某、东某被检察机关公诉后,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向龙律师受市法律援助中心委托为东某辩护。律师经详细翻阅卷宗材料并会见东某后向法庭提出3点辩护意见:东某出生于1991年8月,至案发时差10余天才满18岁,属未成年人;本案王某是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和指挥者,东某是从犯;东某无前科、系初犯,被抓后对犯罪事实如实交代。据此,请求法庭从轻处罚东某。
庭审中,律师意见被采纳。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东某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东某起次要作用,东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依法从轻处罚。同时,鉴于被害人王某某在本案起因上具有过错,酌情对王某从轻处罚。一审判处王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东某有期徒刑15年。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需全社会共同努力
张向龙律师告诉记者,社会对犯罪人有一种偏见,即使改造之后刑满释放,上学、就业、生活等也面临很多困难。因此,把未成年人投进监禁机关始终是万不得已的处罚办法,其期限应尽可能短,使未成年犯及时得到教育、矫正的同时能尽早重返社会。
未成年犯既是社会秩序的侵害者,又是社会不良环境影响的受害者,对他们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予以适当惩罚是必要的。但未成年人又有特殊性:身心发育未完全成熟、缺乏辨别能力、还不具备相应认知犯罪的条件,犯罪主观恶性一般较小、可塑性大等。因此对他们适用刑罚要立足教育,那些平时表现好的初犯、偶犯、从犯,或是确有悔改表现的,尽可能把对人身自由的限制保持在最低限度。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涉及面很广的社会问题,其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正如《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第二条所指出:“要成功预防少年违法犯罪,就需要整个社会进行努力。”(本报记者解金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