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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平市下辖的建阳市求知园作文班于本月28日布置了一篇作文,题目是——“选择给郑民生或受难者家长或受害小伙伴写一封信,也可以写感想……”其中一杨姓小朋友写道:“……你要真忍不住仇恨,你就去杀那些贪官,你怎能杀掉这么多可爱的孩子……”(据3月31日《羊城晚报》报道)
“要杀就杀贪官”,这岂止是一个孩子的“快意恩仇”?相信耳闻目睹南平血案的成人们又何尝没有发过“要杀就××”的怨言呢?“要杀就杀贪官”,虽然符合大众心理,但却是一个非常危险的信号。
“要杀就杀贪官”本身就是一道错误的选择题,它是在“要杀”的基础上进行“杀谁”与“不杀谁”的选择,而不是进行“杀”与不“不杀”的选择。毫无疑问,公民的生命权力是受法律保护的,既没有“被杀”也没有“杀人”的权力,哪怕他是贪官,其生命权也要受法律保护。贪官应该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如果公民以个人名义带着仇恨去杀贪官,那和郑民生为了报复社会而杀学生,又有什么两样?尽管受害者不同,但杀人的违法本质是相同的。
按说,一个小学生对“贪官”的认识,还十分有限,“贪官”对社会特别是对自己造成的危害,孩子并没有太多的切身体验,也许“贪官”只是孩子心目中的一只“大灰狼”、一个“大坏蛋”。但孩子之所以发出“要杀就杀贪官”的感慨,恰恰折射出一种普遍的社会心态,那就是“仇官”心态。这种“仇官”心态在社会上不断酝酿和发酵,使孩子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
“憎恨贪官”本是一种正常而又正义的社会心理,这种心理需要通过“让贪官付出应有的代价”来找到出口与平衡。但如果制度反腐不力,法律惩贪不严,屡屡让一些贪官逍遥法外的话,那么,民意就必然要从别的方面寻找出口,这也许就是法律手段之外“快意恩仇”。
“贪官”是腐败的产物,腐败是对社会正义的严重戕害。我们在梳理南平血案的社会心理心时,出自孩子之口的一句“要杀就杀贪官”,也许给我们敲了个警钟。“要杀就杀贪官”折射出的是公众对依法反贪不力的焦虑,也反映了公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渴求。这就要求我们要不断加强法制建设,要让法律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切实发挥应有的作用。这样,才能把公众从“快意恩仇”和暴戾心态引导到理性的法制轨道上来。(李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