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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在全国率先形成覆盖城乡职工和居民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制度框架。
天津在经济发展的同时,特别重视保障改善民计民生,把建立困难群体社会保险权益和城乡社会保险统筹发展作为工作突破点,完善社会保险体系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有力支撑。
据统计,截至08年6月末,天津市养老、医疗保险覆盖人数分别达到358.4万人和388.3万人,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为228.7万、260.9万和189.9万人。五项保险基金收入170.5亿元,同比增长33.8%。
天津在注重建设社会保障法规制度和服务体系的同时,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协调推进城镇职工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2008年,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进一步将占全市45%、总计445万的城乡人口纳入覆盖范围,在全国率先形成覆盖城乡职工和居民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制度框架。
在加快形成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基本社会保险体系的过程中,天津十分注重解决民生突出问题。通过政府补贴等制度设计办法,使社会保障的政策真正惠及困难人群。
天津社会保障体系健全的过程是从职工扩大到全体居民、从城市扩大到农村,先易后难。天津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时,坚持的重要一条,就是要让相关群众、尤其是困难人群既承受得起、又享受得到。
08年,天津又制定实施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天津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统筹规划设计了覆盖城乡职工和居民等各类群体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延伸到农村企业从业人员,提高农村企业从业人员社会保障水平。
天津市城镇职工医保制度从2001年开始实施,目前已构建起统筹城乡的医疗保险体系,建立了统帐结合、大病统筹、医疗救助三个保障平台,初步形成了多层次、广覆盖、保基本的制度体系。
从2005年起,天津在全国率先实施失业保险与城镇低保和再就业联动机制,规定对实现自谋职业的低保人员和失业人员,分别可以领取6个月低保金和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实现自主创业的人员还给予就业补助。天津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由最初的12万多人,下降到目前的3万多人。
天津在工伤保险实施之初,就把建国后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针对农民工对工伤保险的迫切需求,2004年制定了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政策。2008年又实施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生活护理费等工伤待遇与社平工资挂钩的办法,及时提高工伤保险待遇。
2007年底,天津市创新实施建筑业农民工按建设项目参保、按工程总造价比例缴费的办法,将26万农民工纳入保障范围。2008年,天津又在全国率先实施了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灵活办法,采取与营业面积挂钩的"定员参保"方式。这项办法将使40万服务业从业人员直接收益。
天津市着眼全部退休人员共享发展成果和普遍受惠的基本精神,近年来,努力加大社会保障力度,市级新增可用财力的60%以上被用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不断提高。三年人均增加325元,增幅42.5%,比全国平均水平高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