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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内容:年过半百的四个兄弟姐妹,为争夺父母遗产对簿公堂。日前,经红桥区人民法院审理,父亲将房产留给小儿子遗愿得到认可,母亲份额按法定继承,父亲份额按遗嘱继承,一审判决房产归原告小儿子所有,退给被告哥姐三人各3万元后才能办过户。 |
天津北方网讯 5月24日电:年过半百的四个兄弟姐妹,为争夺父母遗产对簿公堂。日前,经红桥区人民法院审理,父亲将房产留给小儿子遗愿得到认可,母亲份额按法定继承,父亲份额按遗嘱继承,一审判决房产归原告小儿子所有,退给被告哥姐三人各3万元后才能办过户。
沈家四个兄弟姐妹,沈母2007年去世,沈父2008年去世,遗留沈父名下的红桥区一套住房,该房原为公产房,2006年底小儿子出资1万余元购买产权,沈母死后房产证下发,沈父立下书面遗嘱,表示该房由小儿子继承。然而,兄弟姐妹之间产生了误解和争议,小儿子将三位哥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该房由其继承。
庭审中,三被告辩称,该房系父母的共同财产,对原告继承沈父的财产没有异议,但要求继承沈母的遗产。
审理期间,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评估,该房屋的市场价值为31万元。经法庭组织鉴定人员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被告表示评估结果低于市场价格。
法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沈父名下房屋在沈母去世前已经出资购买了房屋产权,产权证下发虽在沈母去世后,仍属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属遗产范围,在房屋评估价格31万元减除原告出资购买产权费用1万元后,30万元作为遗产分割。被告虽对房屋评估价格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充分依据,法院对评估价格予以采信。沈父沈母对该房均应有一半份额。沈母先于沈父死亡后未留遗嘱,对其财产份额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即50%的房产,沈父和四个儿女各分10%)。沈父遗嘱处分自己财产份额行为有效,对于沈母的财产份额处分行为无效。
综上,原告享有该房屋价值70%份额,三被告各享有10%份额。考虑原告在诉争房屋内居住,一审判决,该房屋由原告继承,原告限期给付三被告各3万元作为继承份额,后三被告配合原告至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相关费用由原告承担,诉讼费由原被告分担。(记者冯琳通讯员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