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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内容:因患急症,确需到指定范围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可直接到本市相关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定点就医医院负责登记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就医信息,准确把握转诊转院条件,并按有关规定做好就医、转诊转院和其它服务工作。 |
天津北方网讯 5月25日电:记者从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确天津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及时就医,减轻医疗费用负担,昨日本市下发了《关于做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定点就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今后本市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住院治疗实行定点就医制度,通知自2010年5月15日起执行。
要到定点医院就医《通知》规定,本市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住院治疗实行定点就医,由市民政、人力社保部门在各区县共同指定2至4所一级、二级医院(含中医医院)作为定点就医医院,承担住院医疗工作。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住院治疗,应在指定的定点医院就医,并实行一级医疗机构首诊制。因疾病治疗需要转诊的,原则上应转诊至指定范围内的二级定点医院,医疗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直接结算。确需转至指定范围以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应当经二级定点医院办理相应转诊手续。
因患急症,确需到指定范围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可直接到本市相关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个人负担费用可报销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履行规定就医程序,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后,其余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分别由医疗救助和优抚补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报销。
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定点就医医院负责登记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就医信息,准确把握转诊转院条件,并按有关规定做好就医、转诊转院和其它服务工作。
定点医院实行动态管理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定点就医医院实行动态管理。市民政、人力社保部门根据定点就医医院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医疗补助规定情况和对医疗救助、优抚对象提供就医服务情况,及时调整定点就医医院的范围。
减轻住院押金负担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定点就医医院签订专门服务协议,明确医疗服务的对象、内容、质量以及医疗费用的结算方式等内容。为减轻定点就医医院和医疗救助、优抚对象住院押金等医疗费用的负担,按照规定,2010年度,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预拨给指定范围的一级定点就医医院周转金一万元。
此前发生费用仍可报销《通知》自2010年5月15日起执行。此前医疗救助、优抚对象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垫付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后,分别由医疗救助和优抚补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报销。(记者尹娜)
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定点就医医院名单(第一批,滨海新区)塘沽大沽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汉沽中医医院
汉沽茶淀镇卫生院
大港中医医院
大港泰平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