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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记者从昨天天津召开的政府常务会上获悉,本市制定了“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款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国有企业对外捐赠在50万以上的要报国资委备案;100万以上的报市国资委批准;500万元以上的经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等。这个办法还对捐款范围等进行明确规定,将引导本市国有企业规范开展对外捐款活动,正确履行社会责任。
“暂行办法”提出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款对象是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向科教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等。捐赠规模不超过本企业上一年末净资产的千分之三;盈利能力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的应压缩捐赠;资不抵债、企业亏损的一般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捐款应当通过合法资质的慈善机构、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不得将企业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对于社会机构的摊派性捐赠和赞助应依法拒绝。“暂行办法”还提出对于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需要安排捐款的,企业在市委市政府和国资委的统一安排下,可先行捐赠,在实施三个工作日内向国资委备案。据悉,国资委将定期检查企业对外捐赠,对存在的营私舞弊、滥用职权、转移国有资产等违规行为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