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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去年8月,家住塘沽的王小姐经朋友介绍来到塘沽一家美容院作身体塑性护理,因为朋友是该店VIP会员能享受5折优惠,王小姐便以朋友的名字购买了一张美体卡,接受精油按摩美体减脂服务。按摩结束后,王小姐到美容院的冲淋房冲洗。由于当时冲淋房精油满地,又未铺防滑垫,王小姐在踏入冲淋房后摔倒。
转天,在美容院员工的陪同下,王小姐仍使用朋友的名字前往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左第3肋骨骨折。考虑到做美容用的是朋友的名字,王小姐又使用朋友的名字到医院复查两次。但因伤势较重,医院建议王小姐住院治疗。
随后,王小姐只好使用自己的医保卡住院治疗。康复出院后,王小姐起诉美容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4万元。
被告美容院则辩称,王小姐在美容院摔倒是事实,但她使用其他人的卡进行消费,未经美容院同意。根据店内规定,美体卡不能转赠或冒名使用,因此美容院与王小姐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美容院已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使用了防滑地砖和拖鞋,因此美容院没有过错。王小姐没有证据证明骨折与此次摔伤有关,因此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小姐虽然是以他人名字在美容院进行消费,但其向被告的美容院支付了相应的服务费用,被告也向其提供了服务,原、被告间事实上构成了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作为从事美容等经营活动的服务性企业,应当确保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美容院因美体服务的需要,为消费者提供了冲淋设施,就有义务提供安全、适用的防滑设施,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诉讼中,被告美容院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适当履行了提供防滑设施的合同义务,因此应当对原告王小姐的滑倒致伤承担违约责任。
经法医学鉴定,王小姐的骨折与其在被告处摔伤存在因果关系,对其损害后果法院予以认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记者张檬通讯员李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