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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内容:《暂行办法》明确了对外捐赠的范围,严禁企业经营者和职工将企业财产以个人名义捐赠,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或赞助,企业应当依法拒绝。在对外捐赠的日常管理方面,《暂行办法》特别要求监管企业对外捐赠在50万以上的报市国资委备案,100万以上的报市国资委核准,500万以上的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
天津北方网讯 5月25日电:记者从昨天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议获悉,天津市国资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资委的相关规定,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对国资委监管的所有企业的捐助行为加以规范,以引导企业更加理性、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
公益捐赠是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方式,特别是近年来在汶川地震、玉树地震等自然灾害面前,国有企业积极参与国家救灾、扶危济困等活动,赢得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但在捐赠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脱离了公益和救济性范畴,超出了企业的承受能力,捐赠程序不透明、捐赠权限不清晰,相互攀比等。针对这些问题,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相关文件加以规范。
《暂行办法》明确,企业的捐赠应遵循自愿无偿、量力而行、程序规范、诚实守信的原则。企业对外捐赠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等方面提供便利。已经发生亏损或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影响生产经营的,一般不能对外捐赠。企业的捐赠要有严格的内部决策程序和规范的审批流程,必须经过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同时,企业必须诚实履行承诺,严禁各类虚假宣传或许诺行为。
《暂行办法》明确了对外捐赠的范围,严禁企业经营者和职工将企业财产以个人名义捐赠,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或赞助,企业应当依法拒绝。
在对外捐赠的日常管理方面,《暂行办法》特别要求监管企业对外捐赠在50万以上的报市国资委备案,100万以上的报市国资委核准,500万以上的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见习记者魏彧记者白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