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内容:记者从昨日召开的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了解到,《天津市农民教育培训条例》获得表决通过,并于2010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条例》,市和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农民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年增加。 |
天津北方网讯 5月27日电:记者从昨日召开的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了解到,《天津市农民教育培训条例》获得表决通过,并于2010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条例》,市和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农民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年增加。
根据规定,农民教育培训包括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等教育培训活动。具有本市农业户籍的劳动者,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以及不具有本市户籍但在本市承租土地从事农业生产两年以上的劳动者,依照条例规定在本市接受农民教育培训。为了保障《天津市农民教育培训条例》的实施,农民教育培训经费也将主要用于“补贴参加农民教育培训并取得证书的人员、培训从事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改善农民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三个方面。(记者孙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