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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支持
市律协劳动法
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袁雄兵
小贺为某公司员工,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小贺在该公司工作了两年后,于某日不辞而别,不再来公司上班。公司在联系不上小贺的情况下,并未对其作任何处理,还停掉了小贺的社会保险。三个月后,小贺又出现在公司人事部,要求公司支付其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并为其补缴社会保险,公司不同意小贺的要求。于是小贺将公司告上劳动争议仲裁庭。在庭上,小贺对为什么没上班进行了解释,原因是公司口头通知将他辞退了,公司也没给他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小贺的请求合理吗?
解答:小贺的请求会得到支持。上述案例给企业的管理敲响了警钟,要及时、慎重处理不辞而别的员工。员工不辞而别,是指拟离职员工未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提前通知义务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辞职的,应履行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而不辞而别的行为恰恰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对不辞而别的员工,用人单位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在实务中,用人单位往往嫌麻烦,很少真正地去追究不辞而别员工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公司对于小贺不辞而别的行为置之不理,导致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小贺自己不愿意来上班的。所以,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小贺的仲裁请求,是不足为奇的。该公司正确、规范的做法是,因小贺三个月都没来上班,公司可以以小贺严重违纪为理由,行使即时解除其劳动合同的权利,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小贺不辞而别的做法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公司还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给公司的启示是,规范人事管理非常重要。在员工普遍高度自觉的情况下,这些管理看似没有什么太大的作用。但是,一旦有心怀不轨的员工出现,假如公司没有去实施相应的管理,将会给公司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