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内容:记者上午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天津市对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政策进行调整,提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其中,职工家庭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50%的首付款,对职工家庭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策自2010年5月31日起施行,2015年5月30日废止。 |
天津北方网讯 5月27日电:记者上午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天津市对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政策进行调整,提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其中,职工家庭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50%的首付款,对职工家庭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策自2010年5月31日起施行,2015年5月30日废止。
据悉,依据新政策,管理部门要求职工家庭(包括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购买首套住房(包括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或私产住房),且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20%的首付款;所购住房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30%的首付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为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所购住房价款时,可同时向贷款银行申请组合贷款,首付款比例按新政策执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部分的额度由贷款银行自行确定。(记者刘英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