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天津北方网讯:一名40多岁的东北妇女,竟踏上狱中毒贩哥哥的老路,并拉弟弟和“80后”小男友共同入伙,从云南携带700余克海洛因来津,刚与“下家”完成交易,几人就被警方全部抓获。日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四名被告人均犯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5年和8年。
40多岁的无业妇女沈云老家在吉林省,哥哥因为在云南省贩毒而服刑,她也长期待在云南,家人都以为她一直为兄长奔波争取保外就医,殊不知她竟重蹈哥哥覆辙。2007年底,沈云带着比自己小15岁的男友庞强,从云南来天津旅游,趁机在行李中夹带两包“白粉”。为保险起见,她又把弟弟沈海从老家叫到天津帮忙,顺利与“下家”吴朋接头交易。
本市警方获此线索后,对家住河西区的中年无业男子吴朋展开监控。时机一到,警方兵分两路采取抓捕行动,交易当天在吴朋家中将其抓获,当场收缴海洛因350余克,及其用于称重、分包、掺假的电子秤、葡萄糖粉等作案工具。同时,警方在红桥区一处暂住房抓获两男一女,正是沈云、沈海和庞强,警方后又从酒店房间内查获350余克海洛因。
2009年4月,市二中院一审分别判处四被告人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被告人不服上诉。
同年12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法院认为,沈云贩卖毒品700余克,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犯罪性质、情节特别严重。考虑涉案毒品全部被缴获,未实际流入社会,且系初犯,被告人认罪伏法等情节,尚不属于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吴朋辩称购买毒品为了自己吸食,与之前供述贩卖为目的相矛盾,且无充分证据证明吴朋系吸毒人员;庞强、沈海共同为沈云递送毒品,帮助交易完成,是贩卖毒品整个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只是分工不同,应属贩卖毒品罪共犯;沈云系主犯,庞强、沈海均系从犯,庞强的地位作用明显高于沈海。
综合相关量刑情节,日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四名被告人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沈云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吴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庞强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判处沈海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万元。(记者冯琳通讯员朱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