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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买方因资信问题致贷款未被审批,而其又没有能力一次性支付房款,卖方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河西法院经审理,日前依法判决支持了卖方诉求。
市民吕某是本市河西区一套公产房的承租人。2009年7月22日,吕某与王某通过房地产中介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吕某以44.6万元的价格将上述房屋卖与王某,由王某承担契税、担保费等各项后续费用。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约支付了1万元定金,后吕某就购买了诉争房产权,由王某支付购买产权款1万元。同年9月25日,房管局向吕某颁发了《天津市房地产所有权证》。同日,双方签订了《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资金监管贷款)》并约定,王某于订立该协议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契税等合计11.5万元一次性存入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协议签订后,中介公司为王某办理贷款,因王某资信原因被拒贷后,又因诉争房龄原因再次被拒贷。于是吕某提出由王某一次性支付房款。同年10月13日,中介公司向王某发出催告函,通知王某按合同履行手续,后王某由于不能一次性付清房款,吕某提出解除合同,并为此诉至法院。
诉讼中,被告王某表示,其不存在违约,并坚持继续履行合同,已另行起诉。所以,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结合已查明事实,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于2009年7月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由于被告需经过贷款向原告支付购房款,根据天津市的相关规定原告协助被告在银行开办了资金账户并签订了《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资金监管贷款)》,后因被告资信问题,被告申请公积金贷款及按揭贷款均未被审批。据此事实及法律规定,原告诉求并无不当,故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和《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资金监管贷款)》。(记者孙启明通讯员徐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