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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紧迫而重大的任务。近年来,四川着力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协调统一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切实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以“大调解”保和谐、促发展,有力维护了全省社会稳定,为加快建设灾后美好新家园、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把握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从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强化对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新认识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对我们党承担执政任务、履行执政使命提出更高要求。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动员各方面力量化解矛盾纠纷,有利于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有利于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第一,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目前,影响社会和谐的因素大多是因利益诉求而引起的人民内部矛盾。高度重视、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是在人民内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是非对抗性的,需要采取和谐的办法正确处理和协调化解。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针对矛盾的具体实际,立足协调关系、理顺情绪、增进理解,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创新行政调解方式,提高司法调解效率和水平,形成“三位一体”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及时发现问题、缓和冲突、化解矛盾。这既是我们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应对当前稳定形势的现实之举,也是实现维稳工作常态化发展的长久之计。
第二,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是强化社会管理、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变迁加剧,利益调整和矛盾解决难度加大。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完善社会管理”是其中重要的一环。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继承和发扬“不争讼、和为贵、让为贤”的优秀传统文化,充分利用调解灵活简便、易于接受的优势促进群众间的和睦关系,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可以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这是完善社会管理的题中之义,也是加强社会建设的重要途径。
第三,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是有效应对社会矛盾发展变化新趋势、服务“两个加快”的迫切需要。和谐稳定是改革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如果没有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改革发展已有的成果也会丧失。四川省人口众多,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利益诉求呈现多元化趋势,单纯依靠司法手段往往无法解决或案结事不了,必须协调社会力量予以综合化解。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一方面统筹了各方力量,使纠纷解决从部门的单打独斗转变为齐抓共管;另一方面注重了源头治理,使纠纷解决从被动处理转变为常态化解,从而能够真正解决影响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保障我省“两个加快”的顺利推进。
第四,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是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内在要求。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动员各方面力量化解社会矛盾,是在坚持自愿合法原则的前提下,是在明确是非的基础上以冲突双方更能接受的方式解决问题,从而使矛盾纠纷从根本上得以化解,这本身就是社会主义法治追求的目标和重要使命。我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调解作了专章规定,《行政诉讼法》、《婚姻法》等法律以及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也对调解作了规定。从世界范围来看,即使是西方法治成熟国家,也将协商调解作为大多数社会矛盾解决办法。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家90%以上的民事纠纷都是通过当事人和解、仲裁、民间调解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处理,只有极少量案件才由法院判决结案。注重发挥调解的重要作用,不仅不阻碍法治发展,而且已经成为世界法治发展的重要趋势。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将调解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机结合起来,是推进法治建设的生动实践,有助于在全社会大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实现大调解与法治建设相互促进、相得益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