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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 孙某在已将殴打自己的同乡制服的情况下,又伙同他人将同乡打死。庭审中,辩护人提出,孙某的行为系防卫过当,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但本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孙某行为不构成防卫过当。
男子张某、孙某均系外地来津务工人员。2009年10月9日23时许,张某酒后闯入塘沽区某小学对面的一座小二楼,然后进入孙某的住处,向其索要现金。孙某从门缝儿中递给他10元钱。然而过了一会,张某返回该处,砸开房门对孙某进行殴打。被打急的孙某持剪刀和啤酒瓶击打张某,而同在室内的聋哑人曾某也持菜刀、铁锤砍砸张某。作案后,二人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张某系被他人用钝器及锐器多次侵害头部及身体其他部位造成严重损伤,导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曾某共同故意杀害他人,二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被害人张某酗酒滋事,闯入孙某居室对其辱骂、殴打,挑起事端,在案件起因上存在严重过错。但孙某和曾某在已将其制服的情况下,继续持利器反复打击张某,致其死亡,故孙某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基于以上理由,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孙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同样的罪名判处曾某有期徒刑10年。(张家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