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不满单位安排他回家待岗,来京旅游散心,因难抑心中不满,在公交车上实施放火。昨天,记者从石景山法院获悉,段某因放火罪获刑2年。
去年8月3日下午1点左右,段某搭乘373路公交车,当车辆行至沙沟路口东站附近时,段某点燃用白酒和毛巾自制的燃烧瓶,掷于车厢地面,引起车厢地面燃烧。公交车司机发现后及时扑灭。
据段某称,来京后他因为郁闷便萌发了放火烧公交车与车同归于尽的想法。经鉴定,段某实施放火行为时处于焦虑抑郁状态,属限制责任能力人。法院鉴于段某自首,且属限制责任能力人,对其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