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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男子与精神病女子发生性关系,声称只有最后一次前才知道对方病情,而被害女子也语无伦次不能证实。日前,东丽区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不认定男子有多次奸淫情节,结合其认罪态度较好,一审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被告人黄某55岁,外地人。据供述,2010年2月上旬一晚,他在东丽区一家快餐店门前遇到被害女子姜某,姜某又冷又饿且害怕回家后遭丈夫打,黄某便买东西给她吃,并询问要不要去他家,得到“行”的回答后,开三轮车把姜某带回住处。
黄某称,当晚在姜某主动要求下与之两次发生性关系,但第二天看到姜某举止异常、思维混乱,才隐约感觉她精神上有点不正常,晚上又与姜某发生一次性关系,第三天在姜某要求下,送她上了回家的公交车。
庭审中,被害人姜某对黄某把他带回家一事能够记住,但对二人是否发生关系等情节思绪混乱,并称看到姜某与另一女子同居。姜某丈夫林某证实姜某患有精神分裂,曾多次离家走失。
相关当事人对案发经过各执一词,东丽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证言查明:黄某在明知姜某系精神病患者情况下与之发生性关系,经司法鉴定,姜某在遭受性侵害时无性自我防卫能力。法院认为,黄某与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的妇女发生性关系,已构成强奸罪。综合本案证据分析,不能认定为多次奸淫妇女,鉴于黄某认罪态度较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一审判决有期徒刑3年。
律师说法
击水律师事务所卢同斌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我国法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作为一个正常人,如果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而与之发生性关系,无论对方是否愿意,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以强奸罪追究责任。
卢律师介绍,法律中规定,强奸妇女情节恶劣(如多次奸淫)须重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到死刑。本案中,相关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黄某前两次与被害人发生关系时明知其患精神病,但其主动承认第三次时已知道病情,且认罪态度较好,故法院以最低的起刑点从轻处罚。(记者解金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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