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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发改委价格司负责人17日表示,对于医保新药的突击涨价行为已启动成本核查,对于进入目录后、政府定价前涨价的,将责令相关企业恢复原价。
一句“恢复原价”,就算是对这些无良企业擅自涨价行为的处理,无疑是隔靴搔痒,此举会让药企和经销商偷偷发笑的。
众所周知,基本药物制度是医改成败的关键,而医保目录则是基本药物制度的核心。也正因为如此,国家对进入医保目录的药品,采用政府定价方式,目的就是为了控制药品价格的随意变动,维护广大患者的合法权益。
很显然,药品生产企业只顾自身利益,突击涨价的行为,已经严重了违反了国家价格管理的有关法规,不仅需要迅速纠正,而且应当受到严厉的处罚。对这样的行为,如果只是用“恢复原价”来进行处理,谁也无法保证今后不再发生类似问题。
说实话,现实生活中类似于医保新药突击涨价这样不顾国家利益、群众利益的行为并不少见,为什么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为什么食品安全事故经常发生,为什么少数生产企业敢于与政府职能部门躲猫猫、捉迷藏,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有关部门在对这些问题的查处方面总是“慈悲为怀”,不敢拿出铁腕手段,不敢对违规企业作出严厉的处罚,使他们的违法收益往往远大于风险。
同时必须看到,目前所发生的一系列企业违法乱纪问题,总是要等到媒体曝光以后有关部门才会介入。特别象医保新药突击涨价这样的行为,制度本身就存在漏洞,有关部门应当清楚发生问题的可能性很大,更应该加强调查和了解,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问题。遗憾的是,这种十分明显的问题,有关部门还是要等到媒体曝光以后才出来有所表态,这到底应当让公众如何来理解呢?
对药品生产企业来说,按理自己所生产的药品能够被医保选中,是企业的荣誉,不仅要很好地把握住这样的机会,还应当更好地承担起自己的责任,为广大患者提供更加优质、更加良好、更加价格合理的药品。而不是贪一时之利,擅自提价,突出涨价,损害企业的形象,增加患者的负担。但是,由于责权利的目标不明确,监督和查处不及时,使好事变成了坏事,使本可以为患者谋利的事变成了损害患者利益的事。
既然这些企业只要一时的利益,不要企业的形象,不要企业的信誉,那么,为什么有关部门不干脆将这些企业从医保药品供应的行列中将其清除出去呢?至少可以在两到三年内不允许这些企业再进入医保药品的供应行列呀。
很显然,有关部门仅仅让这些突击涨价的药品生产企业“恢复原价”,是起不到惩戒作用的。更何况,所谓的恢复原价,谁知道这里所说的“原价”是多少呢?因为,很多企业已经与地方价格管理部门结成了“统一战线”,形成了“利益同盟”,有关部门根本没有办法完全掌握这些企业的药品生产成本。所谓的原价,也极有可能是毫无真实性可言的价格。也就是说,“恢复原价”的处理,极有可能是应付公众的一种形式而已。
所以,有关部门切不要在企业与自己躲猫猫、捉迷藏的同时,也与公众躲猫猫、捉迷藏,而应当拿出壮士断臂的办法与措施,对这些胆敢置国家和和群众的利益于不顾、严重违反国家法律的企业给予严厉的处罚,使其不敢再犯、不能再犯、不想再犯。同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与办法,堵塞各种漏洞,避免让企业钻空子。 (作者谭浩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