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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 涉嫌环境违法的企业应该注意啦,今后辽宁省各级环保部门将定期主动公开即曝光辖区内环境违法企业名单。对应公布未公布、违法行为应查处未查处、违法行为认定错误或者认定依据不充分的,辽宁省环保厅将予以责令改正,并进行通报。日前,辽宁省环保厅下发了建立辽宁省环境违法企业名单定期公布制度的通知。虽说,此前无论是省环保厅还是沈阳市环保局,都曝光过环境违法企业,但是将其形成一种定期曝光制度,在辽宁来说尚属首次。
公布对象
什么样的环境违法企业将被曝光呢?通知明确发生以下9种情形的企业将被公布:
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严重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环境违法企业;
造成流域、区域重大污染,或环境质量恶化的环境违法企业;
造成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环境违法企业,以及威胁公众健康或生态环境安全,具有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环境违法企业;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排污的企业或者违法新建、改扩建的项目;
拒不履行政府及环保部门做出的行政决定,长期未得到解决或者屡查屡犯的环境违法企业;
被各级政府、环保部门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企业,国家及省重点督办、交办的环境违法企业;
违反建设项目环保法律法规,影响较大的违法建设项目;
私设暗管偷排、用稀释手段达标排放、一个月内连续三次以上违法超标排污或者超总量排污的环境违法企业;
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不正常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环境违法企业。
公布内容
曝光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所在地址、违法行为种类、污染物种类及排放去向、发现途径、发现时间、查处情况七项内容。其中,违法行为种类分为超标排污、超总量排污、污染事故、生态破坏和违法建设项目五类;查处情况为对环境违法企业或者建设项目进行处罚及责令整改的内容。
公布形式
以环保部门网站公布为主。未建立网站的环保部门必须于今年6月末前抓紧建立。各级环保部门可在办公地点设立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及时公布环境违法企业名单,相关信息应至少保留一季度。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通过报刊、电台、电视、新闻发布会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有关信息。环境违法企业名单必须于每季度后20日内,采用适当方式予以公布。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名单公布的次数。省环保厅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必须主动公开辖区内环境违法企业名单。上级环保部门在对下级环保部门监管范围内的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有环境违法行为的,可交由该企业所在地环保部门公布环境违法企业名单。(记者赵桂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