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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按照公安部部署,结合天津市正在开展的“创文明交通城市,做文明交通人”活动,市公安交管部门自2010年6月10日至10月10日在全市开展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将集中查处伪造、变造和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其他车辆号牌、行驶证,故意遮挡、污损号牌和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此次行动期间,将重点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等级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进行查处,一经发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该机动车予以收缴、扣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同时,市公安交管、治安、刑侦、特警等部门,将建立多警联动机制,共同开展专项整治,联合查处制假、贩假窝点和违法犯罪团伙。
记者从市交管局获悉,2010年以来,本市共计查扣报废机动车281部,挪用号牌1489部,假号牌135部。
6月15日早上8:00至9:30,记者在友谊南路与外环线交口看到,一个半小时内,执法人员共查获11辆牌照不全或污损机动车,并对驾驶人依法予以处罚。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本市挪牌、假证、无牌等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将明显减少,道路交通环境得到明显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