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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线06月28日讯
前天上午,池女士从其老家平阳特地到苍南县检察院民行检察科,感谢该院帮了她的大忙。原来,池女士因房屋“被共有”,一二审官司都输了,后经检察院提起抗诉成功,最终要回了自己的房屋。
2000年4月12日,池女士出资18万余元向苍南的徐某、余某夫妇购买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一间,双方签订了卖契,该卖契上买房人池女士名字后留有空格。2002年8月,徐某、余某瞒着池女士办理了涉案房屋的产权证,并于2005年2月以该房屋做抵押向银行贷款9万元,到期未偿还。池女士获悉后,为保全房屋,不得已代为偿还了贷款及利息。经诉讼,池女士于2007年5月取得该房屋的产权证。
2007年6月,余某的姐姐和妹妹起诉要求确认该房屋系其与池女士共有。两姐妹还出具了池女士亲笔书写的便条:“徐X房屋壹间转让给池X、余X、余XX三人共有”,并申请余某出庭作证。池女士则出具了卖契及经纪服务站证明等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虽存在疑点,但余某姐妹所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池女士所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同年11月作出判决支持了余某姐妹的诉请。池女士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驳回其诉请,维持了原判。
池女士说:“二审判决下来后,我以为只能吃哑巴亏了,后来我想到检察院申诉,这让我重新看到了希望”。
2008年10月,池女士向市检察院申请抗诉,市检察院立案并将此案交由苍南检察院审查。
经审查,苍南县检察院经办检察官发现作为本案主要证据之一的便条,记载事项不详,没有记载各方出资及所占份额,也没有经各方签字确认,且仅有一份。该院民行科科长项延焕分析:“共同买房是件大事,不可能随便出具一份记载不详的便条即可,该便条仅表明诉讼当事人间有共同购房的意图,但最终他们有无实际履行尚需其他证据证明,但余X、余XX没有提供其他证据。”
对于卖契上购房后名字留有空格,经办检察官认为该空格是为了留给日后方便填写共有人,但至今未填写,这恰恰说明该房屋没共有人。
另外,证人余某与余某姐妹,存在利害关系,且余某在出卖房屋后,又将该房屋抵押骗取贷款,其品德存在问题,况且余某姐妹陈述付款方式与事实不符,因此其所作的证言不能反映客观事实,苍南检察院认为该证言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经分析,苍南县检察院认为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并认为池女士所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余某姐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遂于2009年2月10日报请市检察院提请省检察院抗诉。2009年10月,省检察院就此案向省高级法院提起抗诉,省高级法院再审此案,并于2010年5月5日作出民事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余某姐妹的起诉
至此,池女士最终要回了“被共有”了3年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