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曹希霞通讯员高君贤刘凯)6月25日,县人民法院举行公判会,依法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东向洪等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两年、一年缓刑一年。
县法院认为,被告人东向洪等三人利用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本村集体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做出判决。
全县各委办局分管副职,各乡镇政法书记,各村街书记、主任千余人参加了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