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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焦大娘在津报名参加团体旅游,到大连后却是由当地一家旅行社接待,后又在所住酒店房间内洗澡时不慎滑倒,致左手腕骨折。由于“异地维权”有诸多不便,焦大娘索性将天津这家旅行社告上法庭。日前,河西区法院审理认定原、被告承担责任比例为3:7,焦大娘获赔损失42700余元。
2009年夏,焦大娘与几位好友和天津某旅行社签订《国内游组团合同》,报名参加大连、旅顺、金石滩双船5日游。7月23日晚,焦大娘一行四人到达大连,傍晚经大连某旅行社指定入住酒店。晚9点半左右,焦大娘洗澡时不慎滑倒,左手腕骨折。此后几个月,她一直处于治疗和康复期间,12月底经司法鉴定为10级伤残。
2010年1月中旬,焦大娘起诉天津某旅行社。焦大娘认为,旅行社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应提供安全可靠及真实的服务,但其未通知自己便将与己方的合同转让给大连某旅行社。而该旅行社指定入住的酒店住宿和洗浴条件极差,致使自己洗澡中滑倒摔伤,故索赔医疗、营养、误工、护理、鉴定、残疾赔偿等费用共计73300余元。
该旅行社辩称,委托大连旅行社在游客抵达后接手旅游合同符合相关规定,其没有过错。当晚焦大娘结束旅程后,进餐、洗浴等均属自由活动,导游已告知注意安全,焦大娘作为成年人也应了解洗澡安全事项。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天津某旅行社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其已对焦大娘做出明确警示及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据此,河西区法院认为,被告旅行社将与焦大娘的《国内游组团合同》委托给大连某旅行社,合同履行过程中焦大娘受伤,被告旅行社作为委托方,应依法对焦大娘人身损害结果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同时,焦大娘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也对自身损害结果有一定疏忽。
法院确定原、被告承担责任比例为3:7,综合认定原告合理损失为医疗、营养、误工、护理、鉴定、残疾赔偿金共61000余元,一审判决被告赔偿70%即42700余元。
律师说法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赵天竺律师在就本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结合本案,作为第三人的大连某旅行社与某酒店未向债权人焦大娘予以赔偿,为维护合法权益,焦大娘可直接起诉债务人天津某旅行社。 (记者解金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