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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25日下午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监察法的决定。该法修正案加大了对举报人的保护力度,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修正案还增加了一条规定: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月25日 中国新闻网)
保护举报人写进“监察法”是一大利好消息。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材料显示,在那些向检察机关举报涉嫌犯罪的举报人中,约有70%的举报人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近年来因举报而遭受厄运者不在个别,阜阳“白宫”举报人李国福突然蹊跷死亡,贵州人肖敬明因举证信息泄露不得不亡命天涯,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原公务员李文娟因举报被劳动教养等等。因此,启动立法保护举报人,比任何时候都要迫切。
但是,仅有法律原则规定远远不够,还需要细化制度跟进。比如明确“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这就排除匿名举报者对举报内容受理及处理情况的知情。虽然法律在要求“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时并没有排斥匿名举报,就是说,匿名举报同样要受理并依法调查处理,但在回复的法定义务性条款上将匿名举报拒之门外,对匿名举报的查处力度便可想而知了。可在现实背景之下,由于匿名举报的隐秘性能较好地保护私权,不可能完全被实名举报所替代,而且往往重大而复杂的案件线索都源自于匿名举报。以广东省为例,自2007年以来在该省查处的要案中的许多线索,大部分源于群众的匿名举报。这足以说明匿名举报一样能够提供有价值的官员腐败线索。而且时代在变化,过去的匿名举报只是打个电话、写封匿名信,时下的匿名举报除了传统方式外,更多的是网络举报。而相当一部分网络举报留有“后门实名”的,就是说,脱下“马褂”,真实的面目就会浮出水面。
随着网络立法的不断完善,网络实名制或后台实名制越来越普遍,网民会更多的看好网络隐匿性,穿着“马褂”举报,这也是自我保护的一种“迂回术”。等到反腐部门重视举报事项并在观望中建立起足够的公信时,举报人就会撩开面纱。当然,更多的是受理部门通过行政资源和技术手段找到幕后“深喉”,一方面核实举报内容,一方面答复受理情况。江苏常州一网友去年7月在网上发帖骂该市环保局长不作为,必须引咎辞职。今年3月11日,常州市环保局对这名叫“认真”的网友进行“人肉搜索”。随后网友“认真”来到了常州市环保局,不过,他并不是遭遇到“网络追捕”,而是获得环保局长亲自送上的2000元“网络监督奖”。(3月19日 《重庆晚报》)由此可见,让匿名举报者现身,需要受理部门付出诚意和成本。为了社会正义,这样的成本是非常值得的。
鉴于此,应在随后的细则中明确,受理匿名举报,对匿名举报与实名举报一视同仁,通过提升受理部门的查办能力,必要时主动查找匿名举报人,及时回复查办情况。随着纪委一条线举报网站的开通,应推行后台实名制,与举报的网民保持便捷畅通的联系。受理部门应从真假难辩的匿名举报中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发现重重迷雾后的秘密,揭开悬疑遮挡着的真相。还可运用排他性人体识别系统等电子科技手段受理匿名举报,妥贴保护举报人个人信息,确保其日常生活不受侵扰,保障公民监督权的顺利行使。更重要的是,细化责任,应规定不同泄密情形和造成的后果,确立泄露举报人信息的法律责任,问责到具体承办部门领导和直接经办人,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而非笼统的规定处分与刑究。(梁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