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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本报“百姓民生热线”专栏关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其缴费记录将全部带走,退休时按缴费记录计算养老金。所以,单位缴费资金的转移接续不影响流动就业人员的权益累计和养老金水平的高低。
《办法》规定,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热线中,市民胡先生提问,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过程中,单位缴费转移12%会不会影响职工的退休待遇?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表示,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主要依据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累计缴费年限长短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与转移多少单位缴费没有关系。所以,对流动就业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核定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对于年龄偏大的(男性年满50岁、女性年满40岁,距正常领取养老金年龄不足10年)流动就业参保人员,原则上在原参保地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等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转回原参保地办理退休和领取待遇。(记者曲彤通讯员宝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