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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之下,后一种方式有利于培养官员的自我约束意识和“长期廉政”意识,是更为科学的制度设计。从这个意义上看,对江门市试行的廉政公积金制度不应过于苛求,而应当给予鼓励和掌声。
不少人对高薪养廉制度有一种误解,认为人既然贪得无厌,那么再丰厚的薪酬也不能遏制贪欲。然而,高薪养廉之“养”,并非指“保证”、“确保”,而是指“促进”、“有助于”。为官员提供比社会平均水平相对高一些的薪酬待遇,尽管未必能够百分之百确保官员廉洁从政,但却有助于督促、推动官员廉洁从政。在这里,“高薪”不是“廉政”的充要条件,而是“廉政”的必要条件。正如我们说“养病”,只是调养、休养,是治病的辅助手段,而不是要确保药到病除。
当然,实行廉政公积金、廉政保证金等高薪养廉制度,还应当具备相应的前提条件。那就是出台并严格执行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官员亲属从业状况公开制度、外部舆论监督官员制度、官员离任审计制度等一系列配套制度。实行这些配套制度,可以强化对官员的警示、监督、制约,并将官员的收入、财产、亲属从业等“个人隐私”放在阳光下晾晒。
同时,按照权利与责任对等的原则,官员拿到了比以往更高的薪酬,就理当要承担比以往更大的廉政责任。为此,应当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加大对贪腐官员的惩处力度——那些胆敢一手拿高薪、一手继续大搞腐败的官员,必须受到比以往更严厉的法律制裁。通过严苛的追惩手段,才能强化“养廉”的效果,也才能让人们看到,廉政公积金也好,廉政保证金也罢,官员并非轻而易举就能享受高薪,他们也将为此承受更高的风险,支付更高的代价。(潘洪其 原题:给廉政公积金制度一些掌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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